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38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允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9月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