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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9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邱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下午2時26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