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9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複 代理人 蔡明軒
被 告 林景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7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與通河西街2段口時,與訴外人簡汝瑾駕駛原告承保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46,290元(包括工資19,200元、零件27,090元);原告已理賠簡汝瑾等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聯、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46,290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其未看到號誌,否認闖紅燈,且本件事故係原告保車撞擊被告車輛,簡汝瑾就本件事故發生與有過失,原告請求修繕金額及工資均過高,且無法證明所有車損均係本件事故所造成等語置辯。
二、經查,被告於警詢時陳述:「事故前我駕車沿通河西街2段北往南直行,號誌是綠燈,但過路口時右側車身即和B車(沿重慶北路4段西往北左轉)不明部位碰撞倒地,我行進時未跨越雙黃線」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惟此與簡汝瑾於警詢時陳述:「事故前我駕車沿重慶北路4段西往北要左轉通河西街2段,當時號誌綠燈後我有等了一下才開始左轉,殊不知過程中右前車頭和A車(沿通河西街2段北往南而來)不明部位碰撞」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明顯不符,而本件事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現場監視器及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判斷被告當時涉嫌闖紅燈等情,則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堪認本件事故係被告闖紅燈所造成,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即有過失。
三、次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談話紀錄表記載系爭車輛遭碰撞受損部位為右前車頭,對照原告提出估價單所載修繕項目為前蓋、前保桿、右大燈、右前葉、前保右霧燈蓋、前保通風網、前下護板等更換零件及工資費用,核與系爭車輛毀損部位相符,堪認原告提出估價單應屬修復系爭車輛必要費用。至於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修繕金額及工資均過高、簡汝瑾就本件事故發生與有過失等節,均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46,290元(包括工資19,200元、零件27,090元)。系爭車輛於101年1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7頁行車執照),迄112年5月30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1年5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估定為2,710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1,910元(計算式:工資19,200元+零件2,710元=21,910元)。又原告代位簡汝瑾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2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頁),則原告請求自114年2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91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090×0.369=9,9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090-9,996=17,094
第2年折舊值 17,094×0.369=6,30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094-6,308=10,786
第3年折舊值 10,786×0.369=3,9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786-3,980=6,806
第4年折舊值 6,806×0.369=2,51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806-2,511=4,295
第5年折舊值 4,295×0.369=1,58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95-1,585=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