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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甄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對相對人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該訴訟係聲請人以林果創意有限公司名義對相對人起訴,既未記載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聲請人為林果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或證明,且起訴狀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乃裁定駁回起訴在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