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圳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星球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榆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因上訴人即原告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然原告已於駁回前之114年10月1日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抗告,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判費既經補正,則前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