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八行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