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王誌鋒
周季楓
被 告 顏正賢
顏金楠
顏志偉
顏李寶琴
顏祐豪
顏浚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