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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許哲慆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怡芬
被      告  王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