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京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洛桑加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速國際數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