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林婉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詹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確認「訴之聲明欄之金額」。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將本金金額記載為新台幣382587元,歷次書狀「訴之聲明欄」均記載「如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均稱「訴之聲明如起訴狀」,然查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係以訴訟標的金額431214元計算繳納,且於書狀理由欄似有欲更正聲明之意(但卻均於訴之聲明欄仍記載本金為382587元、如起訴狀所載),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金額究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