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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蘇政毅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被      告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變更為陳品叡,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