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蘇政毅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被 告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變更為陳品叡,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