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黃莉萍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安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11月27日具狀撤銷其開庭之陳述內容,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