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黃莉萍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安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