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陳景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