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 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鍾濟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望,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