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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徐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審酌被告設籍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基於地緣關係使被告應訴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