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江彩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500元,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