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永佳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竣尹
被 告 王運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