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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68元(其中零件為10,025元、稅費963元及運費380元),有訂單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 | | 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碳纖維引擎蓋部分原係於111年8月間所購買,此有匯款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6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碳纖維引擎蓋部分,已使用1年4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下稱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6,080元(計算式見附表一)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運費380元,共計6,460元。 | 附表一: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988×0.369=4,0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988-4,055=6,933 第2年折舊值 6,933×0.369×(4/12)=85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33-853=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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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40元,有訂單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 | | 系爭車輛葉子板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見本院卷第45頁),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公路監理系統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稽,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葉子板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104元(計算式見附表二)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40×0.369=4,07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40-4,074=6,966 第2年折舊值 6,966×0.369=2,5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66-2,570=4,396 第3年折舊值 4,396×0.369=1,62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96-1,622=2,774 第4年折舊值 2,774×0.369=1,02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74-1,024=1,750 第5年折舊值 1,750×0.369=64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50-646=1,104 |
| | 6,500元,有匯款憑證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 | | 系爭車輛前保桿及內鐵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見本院卷第50頁),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前保桿及內鐵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650元(計算式見附表三)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三: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500×0.369=2,3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500-2,399=4,101 第2年折舊值 4,101×0.369=1,5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101-1,513=2,588 第3年折舊值 2,588×0.369=95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88-955=1,633 第4年折舊值 1,633×0.369=60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633-603=1,030 第5年折舊值 1,030×0.369=38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30-380=650 |
| | 3,800元,有匯款憑證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4至57頁)。 | | 系爭車輛水箱架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見本院卷第53頁),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前水箱架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380元(計算式見附表四)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四: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800×0.369=1,40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800-1,402=2,398 第2年折舊值 2,398×0.369=88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98-885=1,513 第3年折舊值 1,513×0.369=55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13-558=955 第4年折舊值 955×0.369=3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55-352=603 第5年折舊值 603×0.369=22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03-223=380 |
| | 560元,有匯款憑證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 | | 系爭車輛保桿大排內支架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見本院卷第58頁),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保桿大排內支架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56元(計算式見附表五)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五: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60×0.369=2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60-207=353 第2年折舊值 353×0.369=1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53-130=223 第3年折舊值 223×0.369=8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3-82=141 第4年折舊值 141×0.369=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41-52=89 第5年折舊值 89×0.369=3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89-33=56 |
| | 1,200元,有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 | | 系爭車輛保桿進氣口原係於111年6月間所購買,此有下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保桿進氣口部分,已使用1年6月,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617元(計算式見附表六)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六: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0×0.369=4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0-443=757 第2年折舊值 757×0.369×(6/12)=1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57-140=617 |
| | 872元,有蝦皮訂單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 | | 系爭車輛鋁合金車牌底架原係於111年10月間所購買,此有下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4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鋁合金車牌底架部分,已使用1年2月,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516元(計算式見附表七)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2×0.369=3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2-322=550 第2年折舊值 550×0.369×(2/12)=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0-34=516 |
| | 6,100元(含運費100元),有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 | | 系爭車輛大燈原係於112年2月間所購買,此有下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大燈部分,已使用1年2月,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4,155元(計算式見附表八)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運費100元,共計4,255元。 | 附表八: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00×0.369×(10/12)=1,84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00-1,845=4,155 |
| | 2,270元(含運費170元),有蝦皮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2頁)。 | | 系爭車輛角燈原係於112年4月間所購買,此有蝦皮訂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大燈部分,已使用8月,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583元(計算式見附表九)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運費170元,共計1,753元。 | 附表九: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00×0.369×(8/12)=5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00-517=1,583 |
| | 18,224元,有蝦皮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至79頁)。 | | 系爭車輛三排水箱、強力風扇、集風罩原係於111年9月間所購買,此有訂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三排水箱、強力風扇、集風罩部分,已使用1年3月,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0,438元(計算式見附表十)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224×0.369=6,72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224-6,725=11,499 第2年折舊值 11,499×0.369×(3/12)=1,06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499-1,061=10,438 |
| | 11,252元,有蝦皮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至79頁)。 | | 系爭車輛排機油冷卻器原係於111年12月間所購買,此有訂單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頁),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三排水箱、強力風扇、集風罩部分,已使用1年,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7,100元(計算式見附表十一)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一: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252×0.369=4,1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252-4,152=7,100 |
| | 3,000元,有轉帳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 | |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業據提供前開資料為證,復未據被告爭執,自應准許。 | |
| | 3,300元,有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2頁)。 | |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業據提供前開資料為證,復未據被告爭執,自應准許。 | |
| | 46,65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4頁)。 | |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業據提供前開資料為證,復未據被告爭執,自應准許。 | |
| | 3,000元,有轉帳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 | | 系爭車輛發電機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發電機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300元(計算式見附表十二)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00×0.369=1,1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00-1,107=1,893 第2年折舊值 1,893×0.369=69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93-699=1,194 第3年折舊值 1,194×0.369=44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94-441=753 第4年折舊值 753×0.369=27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53-278=475 第5年折舊值 475×0.369=17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75-175=300 |
| | 445元,有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6頁)。 | | 系爭車輛方向燈燈泡座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方向燈燈泡座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45元(計算式見附表十三)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三: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45×0.369=1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45-164=281 第2年折舊值 281×0.369=1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1-104=177 第3年折舊值 177×0.369=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7-65=112 第4年折舊值 112×0.369=4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2-41=71 第5年折舊值 71×0.369=2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1-26=45 |
| | 175元,有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 | | 系爭車輛水溫風扇開關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水溫風扇開關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8元(計算式見附表十四)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四: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5×0.369=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5-65=110 第2年折舊值 110×0.369=4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0-41=69 第3年折舊值 69×0.369=2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9-25=44 第4年折舊值 44×0.369=1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4-16=28 第5年折舊值 28×0.369=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8-10=18 |
| | 340元,有訂單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8頁)。 | | 系爭車輛引擎接地線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引擎接地線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34元(計算式見附表十五)為修復之必要費用。 | 附表十五: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40×0.369=12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40-125=215 第2年折舊值 215×0.369=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5-79=136 第3年折舊值 136×0.369=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6-50=86 第4年折舊值 86×0.369=3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6-32=54 第5年折舊值 54×0.369=2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4-20=34 |
| | 13,000元(其中零件7,000元、工資6,000元),有訂單擷圖、統一發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至90、197頁)。 | | 系爭車輛引擎接地線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引擎接地線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700元(計算式見附表十六)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工資6,000元,共計6,700元。 | 附表十六: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00×0.369=2,5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00-2,583=4,417 第2年折舊值 4,417×0.369=1,6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17-1,630=2,787 第3年折舊值 2,787×0.369=1,02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87-1,028=1,759 第4年折舊值 1,759×0.369=64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59-649=1,110 第5年折舊值 1,110×0.369=4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10-410=700 |
| | 21,000元(其中零件15,225元、工資5,775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 | | 系爭車輛冷氣設備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引擎冷氣設備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523元(計算式見附表十七)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工資5,775元,共計7,298元。 | 附表十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225×0.369=5,6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225-5,618=9,607 第2年折舊值 9,607×0.369=3,5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607-3,545=6,062 第3年折舊值 6,062×0.369=2,2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062-2,237=3,825 第4年折舊值 3,825×0.369=1,41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25-1,411=2,414 第5年折舊值 2,414×0.369=89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14-891=1,523 |
| | 20,000元(其中零件15,500元、工資4,500元),有工作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2頁)。 | | 系爭車輛前開設備購買日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而系爭車輛係於8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則以此作為計算,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19日,是前開設備部分,已逾耐用年限,依折舊計算,扣除折舊後應以1,550元(計算式見附表十八)為修復之必要費用,再加上工資4,500元,共計6,050元。 | 附表十八: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500×0.369=5,7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500-5,720=9,780 第2年折舊值 9,780×0.369=3,6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780-3,609=6,171 第3年折舊值 6,171×0.369=2,27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71-2,277=3,894 第4年折舊值 3,894×0.369=1,43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94-1,437=2,457 第5年折舊值 2,457×0.369=90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57-907=1,550 |
| | | |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06,724元(計算式:6,460+1,104+650+380+56+617+516+4,255+1,753+10,438+7,100+3,000+3,300+46,650+300+45+18+34+6,700+7,298+6,050=106,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