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8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2909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開繳付之裁判費228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