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94號
原 告 翔賀樓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棻
被 告 陳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再者,依民事起訴狀所記載,原告係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正義聯盟社區擔任財務秘書時侵占相關款項,故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準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