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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686號
原      告  陳訢苡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貴院114年度士院鳴114司執遙字第43510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及利息計算有誤請求暫停執行。」,如原告欲提起者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則上開聲明並非適當,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