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亦佑
被 告 孟憲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子異國小廚房」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子異國小廚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