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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亦佑

被      告  孟憲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子異國小廚房」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子異國小廚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