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果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具體特定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甲○○以原告名義對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惟遍查起訴狀,均未記載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甲○○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或證明,而該起訴狀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審理,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