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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39號
原      告  焦冠崴  

訴訟代理人  吳岳勳  
被      告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