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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施信宏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纏身,仰賴老人年金度日,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928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須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復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三、經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主張有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而系爭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8月5日因執行無著而終結乙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阻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實益。從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