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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90號
原      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文憲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林昱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