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90號
原 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文憲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林昱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