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