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0號
異 議 人 吳亞臻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3年度士簡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以異議人未繳納抗告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9月11日裁定限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異議費,該裁定業於115年2月6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