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妙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奕愷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04元,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