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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2號
異  議  人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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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異議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異議人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雅 君 
         
                  法 官 張 明 儀
                           法 官 楊 峻 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