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郭國璽即歷護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被 告 豪藝國際藝術品修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因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