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國坪
張雪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祥、億昇幫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