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張玉蓉 指定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