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洪瑞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