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詹陳粧
陳來春
陳秋香
陳韋滔
陳曉慧
陳玟妤
陳柏夆
陳珮睿
辜棋源
陳怡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曉萍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同段488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曉萍就系爭不動產可獲利益計算。查系爭不動產鄰近不動產價額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450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約5,449,990元,又陳曉萍之應繼分為2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