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訴字第7號
原 告 柯明墩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支付命令再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7,005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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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萬7,520×6%×25)+(44萬7,520×6%÷12×〈3+20/30〉)=67萬9,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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