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清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
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6條、第24條、第405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履行協議,而依聲請人所提兩造間和解協議書第十一條約定,若有爭議,立和解協議書人全體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