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李麗敏
被 告 李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1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8月2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