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晏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下稱昌邑公司)及李文炫返還借款,經查,昌邑公司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解散,並選任李文炫為清算人,有新北市政府115年3月3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58022857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惟李文炫嗣於115年5月20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則昌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容有未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