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ELA SENTA(印尼籍)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附 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0號附47 ,有被告之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至於原告起訴狀上陳報被告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訪查結果被告目前未住上開士林區住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