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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被      告  張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