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被 告 張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