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士小字第1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許家瑋
被 告 趙睿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士小字第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7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478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