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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78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郭奕辰  
被      告  鍾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