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臺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畑三之丞
訴訟代理人 楊喻茹
黃凱鈴
被 告 姜義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9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