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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447號
原      告  翰昇消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丹誠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由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吳東穎,嗣變更為何宇文,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由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而本件因上開理由應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