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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温麒凱  
被      告  藍禕翎即藍佳榆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離境並提出釋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