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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751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  
            蘇正升  
被      告  國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6月11日始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