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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81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黎耘豪  
被      告  柳凱翔即柳鋐疄之繼承人

            玲振軒即柳鋐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