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81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黎耘豪
被 告 柳凱翔即柳鋐疄之繼承人
玲振軒即柳鋐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