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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8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王維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到院表明因身體因素未能到院,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
二、被告應於民國115年8月3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逾期提出書狀或攻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本院得不予審酌。上開書狀繕本應逕送對造,本院不予代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